當事人對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二審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下列情形不得申請再審:
(一)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
(二)當事人將生效判決、調解書確認的債權轉讓,債權受讓人對該判決、調解書不服申請再審的案件;
(三)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程序等非訟程序審理的案件;
(四)再審申請被駁回的案件;
(五)再審判決、裁定;
(六)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作出不予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決定的案件。